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3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10〕119号
)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2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097号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