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6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3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区、县(地区)国税局反映部分
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经营多业的三产企业经营主业的确定问题。
(一)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其经营主业是指收入超过企业全部收入50%(含)的业务,或在企业各项收入中居于首位的业务。
(二)《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京税二〔1994〕268号
)第二条第3款中“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的补税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