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3〕7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 京国税发〔2010〕10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3-12-0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商品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权限在各分局税政科或涉外科。
三、纳税人在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认定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上年有关财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认定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保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及《认定表》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做初步审查,在《认定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