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2.12 地税二〔199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二〔1999〕7号)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的通知
》 ( 地税二〔2000〕31号
)规定,附件〈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凡符合下列
条件的,对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随
营业税附征的税费)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