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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8号                      2013-11-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7年9月27日规定,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