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6]170号 2006-1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1.将第三条“由县级分公司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修订为“由县级分公司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第九条增加第四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特制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湖北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北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及经营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北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及经营部以县级分公司或中心站(以下简称县级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由县级分公司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县级分公司应根据所属加油站或经营部(以下简称加油站)的数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等量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发证件时应分别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加油站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县级分公司应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发放到对应的加油站。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应持有标明本加油站名称和地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县级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15日内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于1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增发或收缴税务登记证(副本)。
对新收购的加油站,应同时报送新收购加油站的库存油品数量、收购协议等。省公司应按月将加油站变化情况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定期在局域网上公布。
第五条 县级分公司应将所属加油站(点)油罐数量、单个油罐容积、油品种类、各油罐安全容量,加油机及其编号、加油机与油罐对应关系等情况登记造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如有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国税机关。
第六条 加油站必须如实记录每天油品销售情况,按日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
第七条 加油站发售加油卡或其他加油凭证销售油品的,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应账务处理,用户加油后再作收入处理。
加油站发售加油卡或其他加油凭证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县级分公司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据实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加油站因销售油品而赠送消费者油品或其他商品(如手套、报纸、面巾纸等)的,视同销售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就地缴纳增值税,已纳税额不得在省公司抵减。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油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油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备案;
(二)加油站倒库油。加油站发生油品倒库业务时,应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出具审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