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272号 2004.4.5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68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
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认识
各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
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认识,结合我市ctais上线后的各项具体工作安排,继续抓好
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和集贸市场税收各项工作,严格贯彻执行总局、市局近期针对
个体集贸税收下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把不断加强我市
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填报有关报表
自2004年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分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十位的
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市局(具体上报数据见总局通知附表二),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所报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十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因总局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中未包括我局主管的集贸市场,因此各局不再报送总局通知附表一,即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三、调整集贸市场税收各税综合征收率
市局决定对集贸市场税收各税综合征收率进行适当的调整,范围如下:
(一)取消市局1996年9月19日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
》 (
京国税[1996]147号
)中第四条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取消上述规定后,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执行统一的集贸市场税收各税综合征收率。
(二)增加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生产加工(包括生产加工戒面、白金首饰及白金镶嵌首饰)和金银首饰(包括纯金、银首饰;金、银合金首饰;其它金、银首饰及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零售行业相应的各税综合征收率。
四、下发《
个体工商户税收各税综合征收率表[(一)至(九)]》和《集贸市场税收各税综合征收率表[(一)至(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