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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中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