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
〈中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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