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收益补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3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2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5]140号)规定,经对市局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清理,现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补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
企业所得税。
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