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20 大国税发〔1995〕第2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1995]188号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制度
1、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坏账损失和商品削价损失。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报废净损失,当年核销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当年核销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二十万元以上的(含二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3、未建立坏账准备金和削价准备金的坏账损失和削价损失,当年核销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五万元以上的(含五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4、对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和削价准备金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和削价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坏账准备金和削价准备金的部分,按上述权限审批。
5、对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不论其数额大小,一律报市国税局审批。
6、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
1、企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下同)及所属企业同在我市的,其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和审批程序,仍按大税所字[1994]149号关于印发《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2、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同在我省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办法必须由省国税局审核批准。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办法,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由总局出具委托书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家外汇管理局
三、亏损弥补的审批制度
1、纳税人当年弥补亏损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亏损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2、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查、核定纳税人当年需弥补的亏损额,对未按税收规定调整的亏损额,要及时给予调整。对查出的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少计所得额的,按查出的所得额扣除当年亏损额后的余额适用的税率,就其余额补征所得税。但对集中交纳所得税的亏损企业,按查出的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就查出的所得额补征所得税。
3、对未按上述规定审批的,一律不得在税前弥补亏损。
四、减免税审批制度
1、享受政策性减免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