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25日 冀国税发〔2004〕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为加强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实行省级统一核算。为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
〔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油库
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9%,执行时间为
2004年7月1日至
2005年6月30日。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北公司)的
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石油河北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油库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中石油河北公司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考虑到中石油河北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油库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决定在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