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5]55号 2005-0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我市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如何确定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价格”)中确定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
二、对于八十年代以后建成的
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
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为计税价格;对于七十年代建成的
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