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3]590号                                               2003.10.10

USHUI.NET®提示: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个[2006]239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市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依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一、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授权范围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查询非本局所辖纳税人信息应经市局授权,税务所查询非本所所辖纳税人信息应经市局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授权。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汇总分析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第二章 基础信息申报
  第七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本办法规定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须填报。

  第八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基础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要求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外,个人所得未达到纳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不须进行个人明细申报。但应全部统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汇总项目中。

  第十一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个人所得未达纳税标准的不须申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延至当月末。

  第十三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下:
  一、所得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
  三、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为本市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报盘申报或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采取网上或报盘方式进行申报的,可不再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表。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