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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0-2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纳税人延期申报和报送核准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预缴税款超出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经纳税人申请可抵缴下期税款或在当期做退税处理。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在申报的同时补缴少缴税款,系统产生的滞纳金,按规定通过文书作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7年10月2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需经主管区、县(地区),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事项由各分局的征收所(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管理所核定,征管科签署意见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须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满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时申报或报送的“特殊困难”是指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办理延期申报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二)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一)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

(二)同一项纳税申报,延期申报累计已有三个月的;

(三)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所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连同申请资料一起按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