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75号 2004-1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4]33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本市集贸市场、
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两局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建立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内容
1、税务登记信息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提供当期的新办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清理漏管户的情况。
2、纳税核定信息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提供当期新办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信息和当期纳税核定的调整情况。
(二)信息交换周期
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每月15日及该月份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先后两次将上述信息交换至对口局。
(三)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及方式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二、关于纳税核定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已明确核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除此以外,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派人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由两局共同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35号 2004.11.2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39号)文件规定,对本市集贸市场、
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自1996年9月1日起至今,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近十年来对集贸市场、
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中,克服了许多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在征收模式、管理方式、税源户管理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北京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
个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凡集贸市场、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