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2]9号 2001-12-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 京财税[2002]1926号 )规定,第二条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 京财法[2008]121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3]24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期,在
契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通知》的执行时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