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6〕343号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9-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会计制度是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通知》第一条,对外投资是指纳税人进行股权、债权投资或其他投资,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捐赠还包括纳税人将自产产品及接受捐赠的物品进行捐赠,纳税人捐赠非现金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按公允价值进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