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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