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和不动产税收实施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政[2009]73号 2009-8-1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丽地税公告〔2016〕7号
)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地税公告〔2017〕4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规范和加强
建筑业和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对
建筑业和不动产税收实施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项目信息管理问题
(一)项目登记的管理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
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
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
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不动产、
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2.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税友2006》不动产
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的企业端自行进行登记(首个项目需到税务分局登记),通过因特网上传至主管税务分局;代开票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纳税人到税务分局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不动产销售许可证、
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不动产销售合同、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项目土地拍卖合同;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6)
建筑企业
建筑资质和
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等
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
建筑业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如果总分包双方均为自开票纳税人,各自登记项目信息,上传至税务分局后由分局建立总分包关系;如果总分包双方仅有一方为自开票纳税人,则由自开票纳税人先登记总包项目,再登记分包项目,上传至税务分局后由分局建立总分包关系;如果总分包双方均不是自开票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总分包项目登记。
项目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且分包人为我市
建筑单位的,可由分包人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项目信息、项目总承包人信息。
(二)项目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1.纳税人不动产、
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向项目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变更登记。
2.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
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
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按工程项目办理税费清算和项目登记注销手续,结清税费,并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不动产、
建筑业工程项目的完税凭证;
(3)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三)建立第三方信息分析比对制度
加强与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招投标、市政、交通、电力、农业、水利、园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准确获取项目信息,并纳入项目登记管理。建立定期比对分析制度,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第三方信息与税务管理中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疑点,重点监控,实行动态、全过程管理。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问题
(一)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主管税务分局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
建筑业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
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5)按规定使用《税友2006》不动产
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
2.税务分局要认真审核自开票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日常税源管理岗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字,经管理科长审核签署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
(二)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1.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税务分局地局地税机关地局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首次要求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地局地税机关地局地税机关
(3)不动产销售、
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纳税人如涉及抵减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
2.税务分局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与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方可为其代开发票。
三、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1.
建筑业、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纳入《税友2006》不动产
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开具发票。
对单个工程项目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不包括总分包工程),在《税友2006》不动产
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中实行零星工程项目登记。
对单个工程项目在5万元以下的代开票纳税人可不纳入项目管理,纳税人需开具发票时,向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2.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加强税收管理。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按规定取得应税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统一发票。在日常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不得作为计税资产价值入账,也不得作为相关资产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外来经营
建筑、
房地产业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项目注销前,应当向主管税务分局缴销发票、结清税费款。
四、征收管理
加强和规范
建筑业、
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分税种细化征管措施。
(一)营业税管理
1.
建筑业、
房地产业纳税人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对
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房款全额确认计税依据。对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应税劳务,按实际(预收)工程款、甲方供料确认计税依据。
2.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按照浙地税函〔2006〕436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纳税人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因建设单位不提供甲供材料清单和金额原因,造成纳税人申报不足的,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3.根据新《
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