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8〕13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 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及市局补充内容第一、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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