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1、第二条中“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在2007年2月16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就税务登记事项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提出申请,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7年2月底前办理完相关事宜”失效。
2、第四条中“各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修改为“各分公司应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3、第五条第二款中“流转税”修改为“货物和劳务税”。
4、第七条“从2007年1月1日起,富迪公司所属分公司的预征率暂确定为0.9%”废止。
5、第九条中“因富迪公司所属分公司前期已签定购销合同及征管方式改变后证照、户头变更等问题,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名称和账户与总公司不一致的,在2007年3月31日前,由各分公司在所在地国税机关认证后报总公司申报抵扣”失效。
6、第九条中“2007年4月1日以后,各分公司必须按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全部集中在总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认证抵扣,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将第二条中“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修改为“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