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9]117号 2009.6.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征管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一)除
国税发〔2009〕88号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资产损失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其他
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按照
国税发〔2009〕88号
的规定进行审批。对于各局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
资产损失应报市局备案。
(二)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