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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评[2007]491号      2007-10-11

税网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规定,取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91号)中的税务函告核实方法,删除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税务函告”。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2.《纳税评估报告》A版
3.《纳税评估报告》B版
4.纳税情况报告表
5.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
6.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涉税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做出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级部门和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类。

  第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各区县局、各分局纳税评估科负责本辖区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税务所负责实施日常评估工作以及纳税评估科转交的专项评估工作。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税、费。

  第八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及相关数据,研究建立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利用各种信息进行评估分析;
对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疑点采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等方法进行核实。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为完善税源管理提供建议,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供依据,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
第九条 纳税评估信息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是纳税评估审核的对象和进行分析、判断的客观依据。纳税评估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税务机关外部信息和责成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财务状况资料;税收减、免、缓、退资料;发票购买、开具、缴销及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资料;国内(国际)情报交换资料;涉税举报和税务稽查反馈资料;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税务机关外部信息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经济或行业管理部门、各种媒体等及其它部门,通过管理职能或业务往来关系所掌握的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
责成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包括: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从纳税人处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责成纳税人提供信息时,向纳税人发送《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附件一)。

  第十条 各级纳税评估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采集、管理和应用与纳税评估有关的外部涉税信息。

  第三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时应用的指标。纳税评估指标由市局评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不断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指标包括:财务评估指标、税种评估指标、行业评估指标及其他评估指标。
财务评估指标:是与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等相关的指标。
税种评估指标:是分税种、税负等特定用途的指标。
行业评估指标:是与行业的特点、运作流程、行业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相关的指标。
其他评估指标:是除上述三类评估指标以外的指标。

  第十三条 评估分析时各类指标应结合实际综合运用,评估指标要与预警值配合使用。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各类相关数据,运用内、外部相关信息和数学的方法比较测算出的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区间,是评估指标分析的重要参照物。预警值受规模、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较大,由各局根据本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多个年度的平均水平测算拟定。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主要采用指标分析、比较分析和综合分析等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相关性、结构性和趋势性的分析,从而判断涉税疑点。
第十五条 指标分析法是根据行业经营特点、税种征管规定及纳税评估资料所载数据的内在关联性,研究建立能对涉税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的纳税评估指标和相应参数值,由评估人员根据指标测算结果判断涉税疑点。

  第十六条 比较分析法是对未形成纳税评估指标的纳税评估资料进行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