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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废止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把握执行,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我省建制镇开征房产税问题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经省政府批准民政厅备案的建制镇都应开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改后,单位将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自住,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房改后,单位将住房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职工个人自住的,售房款中未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在土地使用权未转让前仍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按市场价购买的房产,凡用于自住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占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占用的土地,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因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的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调整账面房产原值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房地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金融单位对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花卉公司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不论是何种形式,是否承担投资风险,都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改造废弃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免房产税问题

对水泥企业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原则上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无论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在月、季、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十二、关于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未取得货币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发生权属变更的,虽然未取得货币收入,但转让双方仍应按规定分别作价计征土地增值税。

十三、关于旧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旧房确认问题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包括: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