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废止“二、(二)、2、(2)集贸市场外临时从事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且不属于向国税部门正常领购发票范围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3)在集贸市场外临时从事销售货物和应税劳物的各类事业单位、机构、机关团体、其他非企业性单位和经营者个人”条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 理范围以及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的纳税地点问题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范围问题
我市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范围仍按照市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 ( 京国税[1996]147号
)中第一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规定中所称个体工商户指在集贸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个体工商户,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指针对上述个体工商户所进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地点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规定中所称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指针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生产经营者(简称集贸市场内经营者)所进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上述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纳税地点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纳税地点问题
1.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地点问题
(1)参加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11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0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未参加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关于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纳税地点问题
(1)凡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其企业经营地址即注册于集贸市场内且不属于分支机构性质)其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28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市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 ( 京国税征〔2000〕293号
)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内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征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京国税函〔2001〕577号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其它纳税人均按规定向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或集贸市场税收受托代征单位申报纳税。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