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0]782号 2000.4.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京财税[2006]947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 京财法[2008]12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民政局、残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
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
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
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
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四)对上述人员减征税款的申请与审定期限为一年一定。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