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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8-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通知》是适应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请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通知》适用于除核定征收以外的所有缴纳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和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的与非应纳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或评估损失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税前列支后,可按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

四、评估损失的确认以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