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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6]98号       2006-04-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8〕347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适用税率、附件第六条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目前,市局已在INTERNET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新通告”栏目下对通知予以公告,各局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在各征收大厅进行张贴,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做好税源户的摸底调查、统计测算,为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较广,对税收收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也带来新变化,各局应结合通知内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政策调整涉及税源户的摸底调查。市局已将初步掌握的部分新增税目纳税人名单及经营范围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