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黑龙江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四、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纳税人多次反映房屋租赁涉税负担过重,实体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总体要求,营造良好的黑龙江省营商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公告》第一条规定,在黑龙江省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