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2-2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2000〕187号
)的规定,对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凡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0〕25号
)文件规定的各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凡2000年7月1日之后新办并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应持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发放的《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分别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京国税外〔199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