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281号 2003-04-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有关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其企业经营地址即注册于集贸市场内且不属于分支机构性质)均应在集贸市场所在区县的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由有关征收所和管理所对其进行征收管理。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个体集贸专业税务所要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上述企业单位的经营以及依法纳税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管并及时与有关征收所和管理所互通情况。
二、凡在外区县国税部门登记注册的上述企业单位应于2003年6月底前按照市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中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原主管国税机关与集贸市场所在区县的国税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三、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问题仍按照市局《
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
》 (
京国税征〔2000〕293号
)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内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征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京国税函〔2001〕577号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局以往所下发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3年4月3日
2001年12月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
京国税征〔2000〕29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目前《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使用情况和基层实际征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有关使用上述证明单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后,凡本市增值税纳税企业在本市各类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内设立的门店、摊点等经营场所,如属企业分支机构并依照市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了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手续,可凭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回企业核算地办理纳税事宜。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一律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