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36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
)(以下简称《
汇算管理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85号
)的规定,其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二、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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