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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7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凡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2004〕155号)规定的,按照京国税〔2004〕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