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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11.16

USHUI.NET®提示: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一、对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修订”中的“(三)修订《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报送资料》(见附件5)”、“二、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规定”中的“(一)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续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相关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行政许可程序,减轻申请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修订
  (一)修订申请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
  (二)修订“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程序规定(见附件3)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见附件4),取消原《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
  (三)修订《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报送资料》(见附件5)。

  二、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材料: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6);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见附件7);
  3.发票票样3份;
  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