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43号 1998.05.06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加强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修理不动产(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所购进的货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一律不得抵扣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