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外〔2000〕2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5-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汇发[1999]372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凡属于应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范围的,各级
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相关的税务凭证,并应在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凡不属于应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范围的,各级
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和银行部门做好解释工作,一律不得擅自开具通知及市局规定格式以外的任何税务凭证。
二、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工作是一项综合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各级
涉外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