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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3〕308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3-11-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废止,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举措。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12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0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