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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 [2006]341号                 2006-1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规定,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下同)在2006年11月至2009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