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7〕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 京国税发〔2010〕10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2-2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区、县(地区)、分局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等相关手续的时间较长,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市
一般纳税人(含正式
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下同)一经资格认定后,凡发生注册地址跨区、县(地区)变更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上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并延续其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仅指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的),应准予企业在迁达地税务机关继续申报抵扣税款。
二、
一般纳税人因经营需要注册地址发生跨区、县(地区)变更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抓紧时间为其办理清票结税及税务档案转移手续,并将以下
一般纳税人相关资料随同税务档案一并转出: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指正式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在《资格证书》中登记迁出时间并加盖局章。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认定申请书》),如《认定申请书》缺失,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在《资格证书》中登记迁出时间并加盖局章的栏次内单独注明“《认定申请书》已缺失”字样。
(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通知单》(样式见附件,由各局自印,以下简称《通知单》)。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