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23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1-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日,我市某区国税局在查处一起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发现,该局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操作人员未按政策规定擅自为企业授权开具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和超量售卖专用发票,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在市局反复强调从严管理发票的情况下仍发生此类严重违规问题。为此,市局重申:
一、各区县局在售卖专用发票和核定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版面时,必须按照市局(京国税
〔2000〕124号)和(
京国税〔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