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9]286号 2009.8.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 京国税发〔2010〕10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059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标认定范围
2008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