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4-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的要求和市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以下同)三级审批。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市局进行审批;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
二、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系统设置问题
市局将按照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