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4〕17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2〕15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