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2-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3〕1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处于建设期按预征所得税方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完成建设期汇算并按正常方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参加当年度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应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当年度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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