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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型文化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4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 财税〔2005〕16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京宣函[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减免税,应按照《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