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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8-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