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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9.3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6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附件1,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办理备案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残疾人证书及复印件1份。
  2.残疾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1份,且许可证上注明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非营利性质证明及复印件1份。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2.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