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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89]96号 1989-10-0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给外商投资企业,其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由于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113号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租赁房屋开办的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对这些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用地,已由土地局向出租房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一些区土地局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并按土地级差和用途征收土地临时使用费,是否要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因此,对这些企事业单位与土地局签订协议的临时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土地局征收土地临时使用费的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