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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8]545号     2008-11-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工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