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3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1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完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31号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
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
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在我市范围内,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